原江苏省建筑装饰协会章程系2000年3月9日经江苏省建筑装饰协会第十次会员大会通过,已实施近6年,它对维护协会工作的正常程序、保护会员企业的基本权利起到重要保障作用。现根据协会实际状况和行业发展需要,必须对老的章程作一定的修改,请大会审议。
江苏省装饰装修行业协会名称已于2004年5月18日经省民政厅苏民管(2004)36号文批复更改为现名。
第二条将地方性改为全省性,以强调江苏省装饰装修行业协会是“全省性行业社会组织”。
第三条增加1、“维护行业利益、培育、建立和完善装饰装修市场运行机制和行业自律机制”内容,为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中提出的要求。2、“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是2004年9月19日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对社团提出的要求。故为此增加这两项内容。
第四条原业务主管部门为省建委和省建管局,而主管部门应一家,为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
第五条本会办公住所拟于明年初迁至南京市江东北路388号三单元2616室。
第六条(一)增加“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解决本行业存在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内容。
增加(九)“支持、推动各市、县成立装饰行业协会,加强业务指导”。
增加(十)“根据会员单位、行业和社会的不同需求,提供优质服务”。
系参照中装协2005年12月22日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修改通过的新章程所规定。
第七条(一)本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明确为“单位会员”;
(二)增加“设计师,明确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一)原仅提交入会申请书,现明确需提交的附件内容:“提交入会申请登记表、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个人身份证、学历证书复印件”。
第十七条第一段增加“本会设理事会”;
增加第二段:理事由本会及各省辖市装协推荐,经秘书处审议后,提请会员大会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选举。理事是理事单位的人格化代表,应由理事单位的一名主要领导人出任。理事由于工作变动或个人原因不能履行理事单位的职责时,由理事单位及时提出变更理事人选的公函,报秘书处审议后,提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理事会成员中,代表企业单位的名额不少于2/3。系总结过去理事推荐工作中的经验做法,拟正式列入章程;
增加第三段:理事或常务理事无特殊原因,连续两次缺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视为自动放弃理事或常务理事职务。本会秘书处将在本会会刊上给予通报。系将协会议事条例内容正式列入。
第十八条(二)增加“选举常务理事”一项;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改为“增加或更换理事、常务理事”较为适宜。
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增加“1/3以上理事或秘书处报请会长同意,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系参照“示范文本”完善规定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增加“会长、副会长若干人,其产生和任免必须符合省主管局、民政厅和本会章程有关规定”,系参照“中装协新章程”内容。
第四章增加一条,为第三十条。增加对分支机构的表述:“本会设立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其设立程序和业务活动范围需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它是本会的组成部分,本身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上述机构必须遵守本会章程,接受本会的领导和监督,其名称前应冠以本会名称。”
“上述机构不得制订章程,发展会员、收取会费统一属本会所有。可以在本会章程规定的原则下制订管理办法,在本会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
上述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
第五章起原第三十条改为第三十一条,以下顺延更改。
第三十二条增加“会员会费变动需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系参照“示范文本”中提出的内容。
江苏省装饰装修行业协会
二OO六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