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优秀家庭装饰示范企业”评选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国家、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家庭装饰的政策法规,推动家庭装饰企业进一步地增强质量意识,建立和健全质保体系,争创品牌企业,促进全省家装行业健康有序规范化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苏省“优秀家庭装饰示范企业”既是我省家庭装饰业的最高荣誉称号,也是企业综合实力的信用证明,获奖的企业其综合经济实力及社会信誉等方面应处于一流水平。
第三条 江苏省“优秀家庭装饰示范企业”每年评选一次,其数量限定在50名之内。
第四条 江苏省“优秀家庭装饰示范企业”由江苏省装饰装修行业协会委托家装委员会组织检查评选的具体工作。
二、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参加江苏省“优秀家庭装饰示范企业”评选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经当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的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必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施工资质》和家庭装饰《资格证书》或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
3、必须取得江苏省装饰装修行业协会或家装委员会会员资格的企业。
4、年家庭装饰施工产值达到500万元以上。
5、必须具有300平方米以上的后场制作或工厂化生产的基地。
6、遵守国家政策、法规,合法经营。
7、上年度施工的工程项目获得过“江苏省家庭装饰优质工程奖”。
8、上年度必须获得市级协会颁发的“优秀家庭装饰企业”荣誉称号。
9、年内无群众投诉,社会信誉好。
第六条 江苏省“优秀家庭装饰示范企业”是全省家装行业的标兵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以下管理制度和经营规则。
1、企业应有工程管理、财务管理、材料采购、全年交易经营规则、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等各项管理制度。
2、建立企业质保体系和制定出符合江苏省DB32《住宅装饰质量标准》的质量要求和操作规程。
3、建立符合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组织制定家装指导价的企业价格标准,并明码标价,让消费者明明白白消费。
4、建立售后服务的承诺保证机制,让消费者放心,消除后顾之
忧。
第七条 江苏省“优秀家庭装饰示范企业”由江苏省装饰装修行业协会家装委员会实施跟踪监督管理,凡申报参加评选的企业必须签订《质量保证协议书》。
第八条 申报江苏省“优秀家庭装饰示范企业”,须提供以下资料:
1、江苏省“优秀家庭装饰示范企业”申请表(一式二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资质、资格证书(复印件)或注册登记证明文件(原件)。
4、当地税务机关的纳税证明(复印件)。
5、企业经营办公场所及后场制作生产基地房产证明或租用合同、联合协议(复印件)。
6、企业年度统计报表和财务报表(复印件)。
8、企业年度的工作总结。
三、评选的程序、方法与原则
第九条 江苏省“优秀家庭装饰示范企业”的评选由家装委员会组织成立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委员若干人。
评审委员会委员由各市装饰协会推荐。主任、副主任由委员会的委员选举产生。
第十条 江苏省“优秀家庭装饰示范企业”的申报评审程序是:
1、企业自愿向各市装饰协会申报。
2、各市装饰协会进行初评、推荐。
3、评审委员会评审。
4、省装饰装修行业协会复审批准。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申报材料和各市装饰协会的初评意见,经过实地考察,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确定评选结果,并上报省装饰装修行业协会批准后统一公布。
第十二条 江苏省“优秀家庭装饰示范企业”的评选原则是“好中选好、优中选精”。
四、奖 励
第十三条 对获得江苏省“优秀家庭装饰示范企业”荣誉称号的企业由江苏省装饰装修行业协会颁发证书、奖牌,并通报表彰。
五、附 则
第十四条 对已获得江苏省“优秀家庭装饰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因管理不善,一年内被消费者投诉三次以上的,评审委员会有权撤销其所得荣誉,并同时收回证书和奖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装饰装修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